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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局

  清远日报讯(叶慧勤)16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被全文公布。备受关注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休假条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清远市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又是怎样呢?为此,17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的王海平科长。

    王科长告诉记者,清远市至今还未接到关于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投诉,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时就有不少企业劳资人员和企业、单位职工来电咨询。而广东省从1997年4月28日就开始实施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对部份企业单位的职工给予了带薪年休假,但并没明确责任关系。这次国务院公布的《休假条例》的适用对象更广,由《暂行规定》的“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能享受年休假。而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方式也有不同,由《暂行规定》的“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改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条例》明确了职工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形,与企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就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休假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违反《休假条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监督检查的部门。王科长最后强调,如果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科进行投诉。


清远市劳动局来源:HR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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